中華人民共和國鄉級區劃調整
中國大陸的鄉級行政區指鄉(民族鄉)、鎮、街道,內蒙古自治區還有蘇木和民族蘇木。1949年中國共產黨在大陸建立政權以後,鄉級行政區劃調整為區劃重要內容,期間多次頻繁調整。
新政權初期
[編輯]1949年至人民公社化期間。主要是將規模大的鄉劃小,繼而又把小的鄉進行合併,加之後來的多次調整變更,鄉的撤併分立及體制變革反覆多次,是各級行政區劃中變動最頻繁的政區。
全境鄉總數由1951年的218,006個增加到1952年的275,200個,共增加了6萬多個鄉建制。鄉劃小以後,平均一個縣轄百餘鄉,縣的管理任務加重,至此在縣和鄉之間普遍設立「縣轄區」(區公所),到1953年共設18,900多個區公所。
鄉建制的增加,提高了管理成本,也不適應農業合作社發展的需要,1953年各地開始大規模撤併;1954年大陸全境鄉建制數218700個,大體相當於1951年劃小鄉規模之前的水平。
人民公社時期
[編輯]1958年人民公社化到1978年改革開放的20年,這個階段的行政區劃主要變動是鄉體制的根本變革,人民公社化時期全面撤銷了鄉體制,普遍實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這個體制一直維持到1982年。1961年全國建制鎮有4429個,1978年建制鎮2173個。
改革開放以後的撤區併鄉
[編輯]改革開放以來,這個時期鄉級行政區劃變更主要改革人民公社體制,1982年中共中央決定撤銷人民公社體制,恢復鄉體制,撤社建鄉工作從1983年全面推開,到1985年全部結束。在撤社建鄉過程中,經濟條件好,特別是工商業發達的地方則撤社建鎮。
1983年建制鄉85200多個,縣轄區8100多個。大多數地區鄉規模偏小,於是從1985年很多地區開始「撤區並鄉」,到1986年底境內鄉總數85200多個減少到58400餘個,撤併了32000多個。
隨著經濟發展和之後的「撤區併鄉」在全境展開,這期間很多鄉鎮被合併和鄉建制改為鎮建制,到1995年全境僅存縣轄區703個,鄉鎮街道共計52630個,其中鄉減少至29502個,鎮建制增至17532個,城區街道為590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