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優良條目/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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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士爵士(1928年-),英國殖民地法官,1986年至1993年出任香港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名副庭長之一。畢業於伯明翰大學的康士在1953年從格雷律師學院取得執業大律師資格,1955年加入香港司法部任職裁判司,其後分別於1966年和1972年升任地方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副按察司。康士在司法界任職多年間審理大量民事和刑事案件,較矚目的例子包括在1975年把販運毒品罪名成立的「跛豪」吳錫豪重判入獄30年,以及在六七暴動期間把被控參與非法集會和作出威嚇性行為的新華社香港分社記者薛平重判入獄兩年。1971年,他還獲港府委任為一個調查委員會主席,負責就當年發生的珍寶海鮮舫大火主持調查。康士在1980年晉升為上訴庭按察司,1986年升任上訴庭副庭長,翌年進一步成為資深副庭長,1990年更獲英廷頒授爵士勳銜。精於企業和公司法的康士在上訴庭任職期間,曾於1984年至1991年兼任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首任主席,另於1987年至1993年兼任法律教育諮詢委員會主席。身為司法部內年資最長的法官,康士一度有機會在1988年接替退休的羅弼時爵士成為首席按察司,但最終卻由年資較他短一年、本身是華人的另一名上訴庭副庭長楊鐵樑爵士接棒。康士雖然在1993年從香港司法部退休,但他繼續以客席性質留任汶萊最高法院司法專員,其後更於1997年獲委任為香港終審法院首批香港非常任法官之一,以及在2003年升任汶萊上訴庭庭長。在汶萊任職期間,他曾於2000年和2006年兩度參與審理汶萊蘇丹胞弟賈弗里·博爾基亞親王被指涉嫌挪用合共80億英鎊公款的案件。康士在2006年卸下香港和汶萊的司法職務,為長達51年的司法生涯正式劃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