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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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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侮辱罪(韓語:사이버 모욕죄)是韓國的一項刑事罪名,源於《情報通信網法》施行令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又稱崔真實法[1]。2008年10月2日,韓國著名演員崔真實因一個網民發佈了無根據的謠言而深感困擾最終自殺美國時代雜誌》周刊對首爾當局對網絡謠言未有防制對策感到不滿,大幅度報導今次事件[2][3]。目前,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有此條法律,韓國首次推進這條法律而引起世界各個國家注目。

大韓民國政府高度重視本案件,為了不再發生相似的事故,他們正在推進一種法律,來加強「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實行,以減少網絡上虛假和惡意信息的散播。內容還包括: 「如果網民在網上發佈損壞他人名譽程度嚴重或傷害他人身心健康的留言,則不需通過本人同意即可受到法律處罰。」[4]

「限制性本人確認制」的意思是進行網上留言時通過身份證確認本人的程序,原來只適用於20萬以上會只和30萬以上門戶、影片網等適用[5]大國家黨第六政策協調委員會委員長羅卿瑗表示將修訂本法案,制定強制性規定。如果有人認為網上留言帶來了損失並提出要求,就由網站運營商在24小時內就此採取措施。

中國報紙解放日報》對此法條表示十分贊成[6]

但其實韓國在2002年起已經有推行網絡實名制,透過第三方網站對用戶在政府的戶籍紀錄比較來進行確認。2003年9月開始實施於政府網頁。2006年底,韓國國會通過「促進利用情報通信網及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如每天有超過10萬點擊率的網站,必須以真名加入會員,由情報通信部長監管,若違犯命令,會被罰款3000萬韓幣(約71.9萬台幣)。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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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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