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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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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轄市→大行政區直轄市中央直轄市[1]
1949年—1954年

1953年的廣州市
坐標:23°07′44″N 113°15′32″E / 23.128795°N 113.2589761°E / 23.128795; 113.2589761
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
歷史 
1949年10月14日
• 改為省轄市
1954年6月19日
前身
繼承
廣州市 (中華民國)
廣州市
今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

廣州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撤銷的直轄市

1949年10月,廣東戰役後,解放軍攻占廣州市。21日,成立解放軍廣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28日,成立廣州市人民政府。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市。當時,中國大陸共設有12個直轄市[a],除北京天津外,廣州等市後來皆為大行政區代管。

1950年,廣州改由中南軍政委員會領導,並調整行政區劃,將28個區合併為16個。

1953年3月,由於大行政區委員會不再是一級政權,依照政務院的決定,廣州市與其它大行政區直轄市一樣,改稱中央直轄市,但仍由中南行政委員會領導。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關於撤銷大區一級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1],撤銷中南行政委員會後,廣州併入廣東省建制,改為省轄市[2]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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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劃分為28個區,分別是:

  • 城區:逢源區、黃沙區、西禪區、長壽區、沙面區、陳塘區、太平區、惠福區、靖海區、小北區、德宣區、西山區、東堤區、漢民區、前鑑區、大東區、東山區、洪德區、蒙聖區、海幢區
  • 水上區:珠江區
  • 郊區:南岸區、沙河區、芳村區、石牌區、新洲區、瀝滘區、三元里區[3](一說「三元區」[4]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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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2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武漢鞍山撫順瀋陽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慶、廣州。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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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於鳴超. 《中国省制问题研究》. 戰略與管理 (北京市: 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 1998, (1998年第4期): 18–30. ISSN 1006-758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月29日) (簡體中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縮省的議論聽不到了,但是……至1950年,全國轄29省(含台灣省)、13直轄市(含中央直轄市和大行政區直轄市)、8個行署區以及內蒙古自治區、西藏地方……1953年3月12日,政務院發布《關於改變大行政轄市及專署轄市的決定》:鑑於大行政區委員會不再是一級政權,原大區直轄市一律改稱中央直轄市;現將上海、武漢、廣州、重慶、西安、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10個大行政區轄市,一律改稱中央直轄市(連同北京、天津兩個中央直轄市,全國共12個中央直轄市);其等級編制不變,仍由各該市所在地區之大行政區委員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進行領導和監督……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的決定》。《決定》指出:「在大區一級機構撤銷之後……根據《決定》,遼東、遼西兩個省的建制均撤銷,合併為遼寧省……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哈爾濱、長春、武漢、廣州、西安、重慶等11個中央直轄市均改為省轄市,分別併入遼寧、黑龍江、吉林、湖北、廣東、陝西、四川省的建制;省級政區一下子減少為32個…… 
  2. ^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人民日報. 1954-06-20 [2018-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03). 
  3. ^ 《广州年鉴 2009》. 廣州年鑑社. ISSN 1006-8333 (中文(中國大陸)). 
  4. ^ 《广州年鉴 2001》. 廣州年鑑社. ISSN 1006-8333 (中文(中國大陸)).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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