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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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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政府公文中,台灣地區居民[1][2][3](簡稱台灣居民[4],英語:Taiwan residents)指居住在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區域)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其法律地位與管理方式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相近,故三者合稱為「港澳台居民[1]或「港澳台地區居民」[3]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其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將台灣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在法理上認定台灣居民為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5]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拒絕承認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習慣中,跟中共建政後的中華民國相關詞語為禁用詞,使用「台灣同胞」、「台籍人士」等詞語稱呼,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首次使用「台灣居民」一詞,其後在很多涉及台灣的規範性文件中沿用。該詞彙的使用情況,與「台灣同胞」、「台籍人士」類似,但不完全相同[6]:42,其概念與實際控制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定義的,有臺灣地區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有重疊。

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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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台灣,台灣海峽兩岸事實分治的局面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持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臺灣地區主權屬於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7]。故法理上,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但在實務上則需要特別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政府頒發的法律文書,如中華民國護照[2]中華民國身份證戶籍謄本[8][9]等,來作為台灣居民的資格認定。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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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進入中國大陸,需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擁有外國國籍的台灣居民則「應使用外國護照辦理中國簽證[2]。在中國大陸地區長住,可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1991年制定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台灣居民被定義為「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研究者季燁指出,這是「首次以『台灣居民』的概念取代『台灣同胞』」,「這一概念此後被大量涉台規範性文件沿用」。該研究者認為使用「台灣居民」一詞有兩重內涵:一是,「確認(絕大多數)台灣居民同樣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二是,首次建立管制標準,即以「居住地」標準區分兩岸人民,滿足人員往來進行法律管制的需要;而實踐中居住地的認定與戶籍掛鉤,台灣居民實際上便是指在台灣地區設立戶籍的中國公民[6]:42

1998年發佈的《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台灣居民」指「居住在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2015年制定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範》中,「台灣居民」指「具有台灣地區戶籍,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對於沒有台灣地區戶籍者,即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否視同一般「台灣居民」,實際處理不一。福建省公安廳相關服務指南,所稱台灣居民可能不涉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9]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台相關服務指南,「父母雙方為台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台灣地區入台許可的」,即中華民國方面定義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可與台灣居民同樣申請台胞證[8]

2018年制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中,「台灣居民」指「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1990年代,香港澳門回歸後亦遵循中央政府的一個中國政策香港入境事務處網站使用「台灣居民」一詞,或稱「台灣華籍居民」[10]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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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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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2023-12-2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11-30) (簡體中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台居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2. ^ 2.0 2.1 2.2 台湾地区居民赴大陆旅行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曼徹斯特總領事館網站. 2023-06-12 [2023-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26) (簡體中文). 一、適用情形 台灣地區居民未取得外國國籍且未持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如需前往中國大陸,建議前來使領館辦理中國旅行證。二、「中國領事」APP填報要求[……](三)上傳附加辦證材料:1、台灣地區旅行證件;[……]3、自2015年7月1日起,台灣地區居民憑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可經開放口岸來往大陸並在大陸停留、居留,無需辦理簽注,中國使領館不再辦理台胞證簽注業務。4、如已取得外國國籍,應使用外國護照辦理中國簽證。[……] 
  3. ^ 3.0 3.1 财政部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 [2024-0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13) (簡體中文).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下簡稱港澳台地區)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人[……]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婚姻登记条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3-08-08 [2024-03-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1) (簡體中文).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5. ^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2條:「居住在大陸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以下簡稱台灣)以及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適用本辦法。」
  6. ^ 6.0 6.1 季燁. 《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同等待遇法律问题刍议》. 台灣研究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研究所). 2018, (2018年第3期): 40—47 [2023-12-26]. ISSN 1006-668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26) (簡體中文).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8. ^ 8.0 8.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台. [2024-0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08) (簡體中文). 六、申請材料[……](三)交驗本人有效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和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複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父母雙方為台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台灣地區入台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台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9. ^ 9.0 9.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福建公安公眾服務網,來源:福建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2023-08-14 [2023-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26) (簡體中文).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台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通行證。[……]三、申請條件 戶籍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四、受理機構[……]六、申請材料[……](三)交驗本人有效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和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並提交上述證件的複印件[……] 
  10. ^ 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網站. [2023-1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27) (簡體中文).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的台灣華籍居民,即可使用這項網上服務預辦入境登記來港旅遊:(a)(i)在台灣出生;或(ii)在台灣以外地區出生但曾以台灣居民身份來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