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禁止蒙面规例
外观
本条目与高风险主题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相关,故适用高风险主题流程及相关规范。持续或严重抵触维基百科五大支柱或方针指引的编者可被管理员封锁或实施编辑限制。用户在编辑本页面前应先参阅高风险主题相关规范。 |
| ||||||||||
本条目已经由维基百科社群同行评审并已存档,当中或有可以改善此条目的资讯。 |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标题应该改为“禁蒙面法 (香港)”吗?
[编辑]标题应该改为“禁蒙面法 (香港)”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英秀一心(对话|贡献)于2019年10月7日 (一) 01:04 (UTC)加入。
- 禁止蒙面规例?--O-ring(留言) 2019年10月7日 (一) 16:26 (UTC)
- ( ✓ )同意 改为“禁止蒙面规例”。——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1日 (五) 11:05 (UTC)
- ( ✓ )同意:名从法条,《禁止蒙面规例》为宜。--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9年10月13日 (日) 05:52 (UTC)
- ( ✓ )同意:《禁止蒙面规例》是正式名称可见于《禁止蒙面规例》刊宪-新闻公报,名从主人。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19:32 (UTC)
- (-)反对:《禁止蒙面规例》(香港)较为妥当——Huangsijun17(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3:51 (UTC)
- (!)意见:应该没有其他地方有“禁止蒙面规例”。--218.102.55.116(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9:16 (UTC)
- (:)回应:“法(例)”是立法议会通过,“规例”是行政议会制订,定义不一样。--O-ring(留言) 2019年10月15日 (二) 03:12 (UTC)
- ( ✓ )同意,应该以官方名称为准。--Shwangtianyuan 撑港警 反暴力 2019年10月16日 (三) 07:42 (UTC)
- @英秀一心、O-ring、愚蠢的人類、Tenbeens、Silvermetals:、@Huangsijun17、Shwangtianyuan:我想问一下:有没有数据指出该法例被称呼为“禁蒙面法”或“禁止蒙面规例”的次数的数据?我认为依照WP:COMMONNAME,应该以常用名称为条目名称为宜。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0月16日 (三) 13:13 (UTC)
- 其实我也曾在某些条目提议用“常用名称”,但似乎这说法不太受欢迎。普遍来说,媒体及示威者使用“禁蒙面法”的次数是较多的。原因之一是“禁止蒙面规例”在订立之后才出现,但社会大众在订立之前的一两个月已经开始使用“禁蒙面法”称呼这个条例,而即使规例订立后,也是多以“禁蒙面法”称呼,往往为了语调较正式的情况才使用“禁止蒙面规例”表达。 因此“禁蒙面法”可理解为习惯上的称呼。——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6日 (三) 14:02 (UTC)
- 好似WP:常用名称或是WP:名从主人都有其道理,要不就依据WP:命名常规中先到先得,暂时不动。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7日 (四) 03:35 (UTC)
- 我不知道命名原则顺序有没有共识,但在这个条目我认为应以“名从主人”为先,“常用名称”虽然可能更多人使用,但因为有歧义,所以还是要加上“(香港)”,未必更优,且在正式使用还是要用正名。“先到先得”适用在各地有不同译名的情况,在使用者已为其正名的情况下,应该不必列入考虑。--O-ring(留言) 2019年10月17日 (四) 06:06 (UTC)
- ( ✓ )同意,如果一定要二选一我也推荐名从主人,而且有政府的新闻公报和法律文件作为理据,这应该够权威了吧?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10月17日 (四) 12:21 (UTC)
- 注意:命名常规方针规定常用名称高于名从主人。我只问一个问题:“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远比“禁蒙面法”不常用?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1月4日 (一) 03:19 (UTC)
- @Tenbeens:请留意方针是比此讨论“共识”更广泛的共识(我甚至怀疑这里是否真的有共识),IAR可不是这样随便引用的。请你证明“禁止蒙面规例”的常用性足够大,或到客栈就此提出讨论。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1月8日 (五) 14:41 (UTC)
邀请参与本条目的同行评审
[编辑]邀请参与,详见:同行评审页面——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4日 (一) 14:40 (UTC)
同行评审(第一次)
[编辑]禁蒙面法 (香港)(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评审期:2019年10月11日 (五) 23:40 (UTC) 至 2019年11月10日 (日) 23:40 (UTC)
下次可评审时间:2019年11月17日 (日) 23:41 (UTC)起
编写这个条目的时候,我期望能够描述立法的“背景、历程、前因后果”一类情况,类似作出“为什么会这样做”的回答。
在此想问同行:
- 阅读条目时会否感到臃肿,有某一方面过于详细的感觉
- 会否同意把条目第1,2,3章节移动到“禁止蒙面规例的背景”修目,并且将这些内容简略为一个字数较少的“背景”章节,以助现时条目焦点清晰,可读性更高,避免因太长而使读者容易失去兴趣?
——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1日 (五) 23:40 (UTC) - 个人认为关于《紧急法》相关的内容过多,建议移动部分至《紧急法》。)——Huangsijun17(留言) 2019年10月14日 (一) 14:48 (UTC)
- 是的,这也是其中一个疑惑的部分。我同意条目内的“紧急法”相关内容应该尽量只留下与“订立禁蒙面法”有关的部分。但另一方面,这次是特区政府首次,也是现时唯一一次动用“紧急法”,所以变相地很多提及紧急法的社会言论时也“订立禁蒙面法”有关联。我会先对“紧急法”条目扩充,这样会较清楚,可以比较哪些内容适合留在“禁蒙面法”条目。——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5日 (二) 04:14 (UTC)
- 完成,已把较通用性的内容移到紧急法条目,留下较直接与禁蒙面事件或作为首次引用的情况相关的内容。——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5日 (二) 08:53 (UTC)
- @愚蠢的人類:Ref 146、147?--Wright StreetDeck . 留言 . 愿荣光归香港 . 反送中 2019年10月19日 (六) 12:01 (UTC)
“林郑月娥多次戴口罩自打嘴巴” 感觉这个标题有失中立性
[编辑]尤其是“自打嘴巴”,明显带有立场和嘲讽意味,建议删去相关语句。Lekvwa(留言) 2021年2月14日 (日) 08:3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