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同意(拉丁语: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是《查士丁尼法典》中所含的一个法律原则,后由格拉提安于1140年将这一原则传承下来。[1]后来波兰所采用的自由否决权是该原则的一个极端案例。美国革命时期提出的“无代表,不纳税”也是这一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