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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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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疑似宣传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6日 (二) 01:56 (UTC)[回复]
(×)快速删除,明显G11。-- Billy talking to HK People贡献 2015年10月6日 (二) 02:46 (UTC)[回复]
(○)保留,已移除所有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外部链接(G11) 。--Mochaq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04:11 (UTC)[回复]

快速删除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User:Hat600快速删除。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5年10月6日 (二) 04:56 (UTC)[回复]

30天后仍挂有{{notability}}模板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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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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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献给某飞行员的夜曲"”——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意见[1],主要是其前一作动画化消息,提及整个系列。估计本作也动画化才有更多的关注度。——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0月6日 (二) 05:21 (UTC)[回复]
(!)意见,可以考虑编写一个某飞行员系列的总条目,然后将这个页面的主要内容暂时合并过去。闻夕语·留言 2015年11月10日 (二) 14:27 (UTC)[回复]

无共识。--John123521 (讨论-贡献) RA 2015年11月30日 (一) 05:5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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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瞿佳男"”——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无共识。--John123521 (讨论-贡献) RA 2015年11月30日 (一) 05:5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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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等待天光 (大爱剧场)"”——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保留我不同意删除,因为没有与侵犯著作的问题。清虎 2015年10月6日 (二) 14:38 (UTC)
(:)回应:请看清楚本次提删理据再说,明显与著作权问题无关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5年10月7日 (三) 04:53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10月13日 (二) 02: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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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陈霆 (维基媒体)"”——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维基百科不是新闻报纸,某人曾经出现在新闻中本身并不意味着此人就可以成为一篇百科全书条目的主角。某人虽曾被维基百科中关于较大主题的条目提及,但在实质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调,我们应当避免为此类人物撰写条目。 如果可靠来源只在特定事件的语境中提及该人物,而且假若该人物在被报道后仍然保持低调或基本保持低调,那么为其撰写一篇独立的传记是缺乏理据的。边缘关注度人物的传记会让特定事件拥有过大的比重,并可能会违背我们的中立观点方针。在此种情况下,将有关信息合并入事件条目,并将该人物的姓名重定向到事件条目通常是更好的做法。
--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5年10月13日 (二) 15:09 (UTC)[回复]
        • 上面两个报道明显不是单一的新闻事件。“如果阁下之言成立,基金会每个成员都要建一个条目吗?”荒谬至极。首先Wing君有报道,意味着所有基金会成员都有独立可靠来源的介绍吗?再次,“基金会每个成员都要建一个条目”又能怎么样呢?“张哲生在维基百科有账号,为何没有创建他的条目页?”没有人创建意味着不适合创建吗?--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05:00 (UTC)[回复]
          • 你现在的回应到底是什么?自我矛盾?本条目主角曾任基金会成员,所以我们要收录此人,即便他不是公众人物?只因为他五年前和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新闻有关?举例:某甲因为十年前一起火灾受到大量烫伤而被新闻报导,他虽然不是公众人物,但因为十年前有新闻报导,代表有关注度,因此他的人物传记条目要保留,即便他根本不是公众人物。阁下对关注度的理解是这样吗?另外,我再问你一次,你回应之前,到底有没有先查证来源再发言?你已经第几次了?--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09:27 (UTC)[回复]
            • 不是说“本条目主角曾任基金会成员,所以我们要收录此人”,是因为有可靠来源介绍,我们可以在不进行原创研究的条件下为他写一篇合适的WP:BLP,所以我们要收录此人。是不是公众人物,有没有大众知名度与WP:N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如果地球上每一粒沙子都有可靠来源介绍,我们要为它们建立条目;如果地球没有可靠来源介绍,那么地球也不该被维基百科收录。你自己去看第二篇报道,里面详细地介绍了此人在基金会任职期间所做的事,提出的想法,哪里只是对单一事件(成为基金会主席)的报道?--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09:40 (UTC)[回复]
  • @Antigng够了,你为何总是断章取义兼东拉西扯?本条目是人物传记,麻烦阁下回题讨论。关注度不是一时的,本条目主角五年前有媒体报导,五年后的今天呢?按照你的论点,一堆人物传记条目,只要报导有带到此人即可保留,那我们还讨论什么,关注度指引直接废掉,结案。举例,我写一个叫秋意假发浓的人物传记条目,按照你的观点,绝对快速保留,为何?因为我只要找到新闻来源有带到秋意或假发就安全了,所以你举地球与沙子为例,根本是错用。第一个来源注明引自香港维基不谈,而我也认同第二则报导是描述此人之于基金会的看法。所以,这部分你的论点不正是和我的合并票一致了?--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10:28 (UTC)[回复]
    • “我只要找到新闻来源有带到秋意或假发就安全了”,这也亏你想得出来,是一个问题吗?WP:NTEMP:“条目的主题一旦在可靠来源中被有效介绍,便能满足通用关注度指引之要求,不需要新闻来源对其持续报道。”不仅仅是此人对基金会有想法,而且还干了事情,可靠来源里面都有,[3][4],谁也赖不掉。--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13:15 (UTC)[回复]
      • 你的回应有回答问题吗?不要再转移焦点,一样一样来。各位路人也可一起想想。首先,这个人是不是公众人物?如果不是,我们为什么要将他收入百科全书?楼上的Antigng君说,因为他曾是维基媒体基金会的第四任理事长,五年前曾被媒体报导过,所以要收入百科全书。而我的意见是,将他的叙述并入到维基媒体基金会,我实在不能理解他到底要反对什么,毕竟我也不是说要全文删除,而是合并到相关条目。我们当前在争论的是wp:关注度,所以我引用了WP:SBST,而他引用了WP:NTEMP。但是他刻意没引后半句:‘缺少关注度并不一定意味着来自可靠来源的信息应从维基百科中移除。可考虑将这些内容合并到更加合适的条目中去。’,试问Antigng君,我到底“赖”了什么,我楼上不是说了认同第二个来源,怎么到你这就变成“赖”?或者你该反问自己,什么时候能改掉断章取义的习惯?还有,你既然知道举秋意假发浓作人物传记的例子有多烂,那么怎不反思自己举地球与沙子的例子用在本条目,是否误解了关注度指引的意义?还有,回楼上看看WP:1E。--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15:45 (UTC)[回复]
      • 伪基的时昭条目好丰富啊 囧rz……-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13日 (二) 03:08 (UTC)[回复]
  • (○)保留,符合WP:GNG所述。--Lakokat 2015年10月13日 (二) 09:50 (UTC)[回复]
  • (○)保留,已有可靠来源介绍。维基百科就是维基百科,不是知乎百度知道,读者爱看什么与我们根本不相干。--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13日 (二) 09:52 (UTC)[回复]
  • (○)保留随手就是来源,五年前报道论不攻自破。--Addis Wang (留言) 2015年10月14日 (三) 15:58 (UTC)[回复]
(:)回应:阁下与Antigng君用的是同一个来源,一并回应。如果是我,我会去查更多的wp:第一手来源,有空的人自己慢慢看。这个来源有关于本条目的部分,是附带提及Wing兄卸任,换Kat Walsh接任,主题是编者萎缩、视觉化编辑器、中文维基达到50万笔条目、维基导游等,我先承认我用翻译器看的,我不会德文。各位外文比我好,就不献丑。结论:所谓的攻与破,阁下是否要收回?--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19:43 (UTC)[回复]
第一,五年有没有报道和关注度没关系,“关于单一事件或主题的一条短时效的突发新闻仍尚不足以证明关注度程度已达要求”,显然上述许多来源均不受此限。按照您的逻辑,不如去关注关注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5/10/05#刘益宏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5/10/02#梁证嘉
第二,介绍多了去了
第三,你在上面的讨论实在是混乱,之前好心在客栈劝你不要讨论的时候给别人扣帽子、不要动不动上纲上线,如今你还是如此。你看是别人不回复你了,好像你说的有道理别人驳不过,其实是懒得费力气和你沟通,因为和你沟通的成本实在太高。你的防卫心太强啦,维基百科的精神是妥协,不是要争高低。在一个论题上,赢了、输了,就怎么样呢?--Addis Wang (留言) 2015年10月14日 (三) 21:15 (UTC)[回复]
@AddisWang我记得我好像也回应过,谁给谁扣帽子,你确定吗?我楼上的发言有达到上纲上线的程度?我的意见是以关注度不足,要删除本条目吗?不,我是投合并票。给Antigng的话同样致赠阁下,先查证再发言。我曾和Antigng君说过,你只要有理,我就服你,不信你自己问他。条目不是我编辑或提删的,再者我也不是投删除,而是投合并,只要有理,证明我确实错了,我二话不说划线改票,我没那么爱面子,毕竟在维基百科又赚不到钱,我现在也法像先前一样,长时间看每个页面的存废。顺带一提,阁下的提案为何得不到共识,您怎没想过?也许阁下的话,得先反思自己。顺带一说,阁下不用再举什么更多来源,再说一次,我投的是合并,不是删除,还有请记得,先查证再发言。--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2015年10月15日 (四) 10:21 (UTC)[回复]
没来得及回应是因为早上还有光学课要上。--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15日 (四) 02:11 (UTC)[回复]

保留。--浅蓝雪 2015年10月16日 (五) 12:0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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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汪舒凯"”——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无共识。--Bluedeck 2015年10月22日 (四) 19:22 (UTC)[回复]

(请不要在横线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

(×)删除理据:“没有足够的可靠资料来源能够让这个条目符合Wikipedia:关注度中的标准”

提报以上关注度不足条目的维基人及时间:
Qui cherche trouve 2015年10月6日 (二) 04:4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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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中华民国的法案不可能违背宪法把大陆称为中国,这是常识。至于台湾经常有政治团体故意这样恶搞,只是作秀而已。这件事情明显是台联党为选举造势而已,不可能在立法院立案更不可能通过。把这种搞笑的事情写得道貌岸然状显然非客观中立,显然是promotion。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Bigtete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05:34 (UTC)[回复]

(※)注意明显promotion其实属于G11速删之列。我个人懒得修改,欢迎其他编辑提速删。Bigtete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05:50 (UTC)[回复]

有相当数量媒体报导,关注度足够。
  1. 此外,在下告诉您,立法院许多决议案中,也使用“中国”两字或“中国大陆”;这还是在立法院阶段。
  2. 这不是恶搞,只是您不了解台湾普遍用法:中国、中国大陆,都是普遍使用的。法案内容版本也许接近,但不同党团会提出不同名称的法案;目前就是这一版本。
  3. “中国人权”的解释上是有空间的。至于以后法案怎么走,就看看吧。条目名称都已经写是“草案”了,在下现在也不可能去改这项草案的名称。
  4. Bigtete是从动机上去臆测想像“客观中立”,而不是从条目本身内容。Bigtete若有此意见,可以去找第三方来源编写进去编辑不同意见,或提出佐证其看法的依据。
  5. Promotion的定义为何?在下不是promote者,也没有利害冲突。只是一个关心人权的用户而已。对于一个有足够关注度的条目,如何能说在下是在广告或promotion?无根据的臆测用户编辑出发点,可能违反维基文明方针。Wetrace 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05:55 (UTC)[回复]
(:)回应所谓推广不仅指商品的推广也包括观点的推广,阁下显然是“人权”的推广者。Bigtete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06:05 (UTC)[回复]
(:)回应--这种说法太扩大了吧?那编写自然科学条目的,都是推广者?那您又是什么推广者?G11可以用在几乎大部分条目上了。Wetrace 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06:10 (UTC)[回复]
(:)回应--并无宣传问题。Wetrace 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06:10 (UTC)[回复]
(○)保留:不认为有宣传问题。具一定关注度。但可能须进行一些修正以避免POV。-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6日 (二) 06:26 (UTC)[回复]
这种东西如何修正?无法修正,只能删除。Bigtete留言2015年10月7日 (三) 03:38 (UTC)[回复]
(:)回应Wikipedia:关注度:台湾像这样的政治举动很多,常有一些宣传目的的法案,建议去除一些溢美之词的评论后,合并到台联、台湾关怀中国人权联盟、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等条目。--Outlookxp留言2015年10月7日 (三) 03:45 (UTC)[回复]
这个提议有道理,可以考虑(±)合并Bigtete留言2015年10月7日 (三) 03:53 (UTC)[回复]
(!)意见:如同一些政治条目一样,个人评论老占大幅条目篇幅,内容、语调可能带有明显的个人观点或地方色彩。--Outlookxp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08:26 (UTC)[回复]
@Outlookxp您好,内容中立性已有些调整,再请指教。Wetrace 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留言2015年10月8日 (四) 13:30 (UTC)[回复]
个人觉得第二、三个评价,太过宣传词。如“也只有台湾在海外所有华人社会当中,最具有条件,在最民主、最自由、最法治、最人权的台湾,才有资格、才有能力提出这样子的一个中国人权法案。”、“……台湾有政党能提出,实是高度勇气”--Outlookxp留言2015年10月8日 (四) 15:41 (UTC)[回复]
(×)删除:同烧卖君。#ForeverLove(给我留言) 凡人丶 2015年10月6日 (二) 09:04 (UTC)[回复]
(!)意见--
  1. 合并是有用户的建议作法,Bigtete在台联条目放进这部分内容,不代表这条目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草案中的实质内容,在立法院以前的决议就曾包含过。此条目仍应存续,这不是一个“宣传”。否则,干脆进行维基百科条目大整并好了;国民党、民进党曾提过的法案,全部都放到政党条目之下,而不能让法案/草案条目独立存在。
  2. Bigtete一直说“草案不存在”,即便媒体都报导了草案内容,在下实在不明白Bigtete的理据从何而来?
  3. Bigtete在台湾团结联盟添加中国人权法草案,一来内容相对较少、讲不清楚,二来Bigtete在条目中原创研究评论如下“于此可见台联的动作政治宣示意义大于立法意义,事实上,在《中华民国宪法》框架下不可能通过名为《中国人权法》的法律,也不可能在行政院成立名为“中国人权委员会”的机构。根据《立法院议事规则》立法委员提法律案需要15名立委联署,现在台联只有3名立委,到目前为止(10月8日),还没有立委正式在立法院提出该法案。”[5]在下已先删除。这段“原创研究”的来源为何?在下再次提醒,Bigtete的提删、说是“宣传”,那是个人价值判断的“原创研究”作法,没有维基方针依据、也没有第三方来源支持。Wetrace 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04:07 (UTC)[回复]
(!)意见--在下删除台湾团结联盟条目中 Bigtete上述的“原创研究/ 个人评论”后,Bigtete又加回[6]。这明显违反维基百科方针。Wetrace 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13:52 (UTC)[回复]
(:)回应。本人明白指其政治宣传无理之处,反而被说成是原创研究?来源固然重要,但也不能没有常识。Bigtete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14:23 (UTC)[回复]
(!)意见--建议Bigtete阅读一下维基百科原创研究方针。Wetrace 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14:33 (UTC)[回复]
(!)意见--Bigtete又再次添加该原创研究内容。如果这不是原创研究,什么是原创研究?Wetrace 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14:56 (UTC)[回复]
(:)回应:就算是原创研究,为防止误导也应该这样写,否则,维基岂不成了一个宣传工具?Bigtete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15:18 (UTC)[回复]
(!)意见--Bigtete您好,是不是“误导”,并非您说了算准。看您从什么角度来看此事。Wetrace 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15:38 (UTC)[回复]
(※)注意:这个”草案“根本不存在。所谓草案,严格说是指在立法院的提案。按规定提法律案要15名立委联署,台联只有3名立委,蔡英文声称要遵守宪法体制,民进党根本不敢有立委参加联署。所以常识判断本会期立法院根本不可能有这个提案。这也是此条目应该删除的一个重要理由。Bigtete留言2015年10月12日 (一) 17:20 (UTC)[回复]

保留。--Lanwi1(留言) 2015年10月12日 (一) 18:1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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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将讨论页当作论坛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tang 2015年10月6日 (二) 08:40 (UTC)[回复]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删除。--Lanwi1(留言) 2015年10月12日 (一) 18: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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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唐人百科已不复存在(网站显示为Service Unavailable),此用户框已无用。唐人百科又回来了,此模板不删了 囧rz……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By LNDDYL.(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09:45 (UTC)[回复]

原提删者自行撤销删除提案,且提删理由已消失,符合快速保留要件。-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10日 (六) 03:5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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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只有一个条目使用,可以整合到条目中并调整为表格。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0月6日 (二) 09:58 (UTC)[回复]

无共识--John123521 (讨论-贡献) RA 2015年11月30日 (一) 06: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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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635683851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11:09 (UTC)[回复]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删除。--Lanwi1(留言) 2015年10月12日 (一) 18: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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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当重定向,除讨论区外并无来源使用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14:40 (UTC)[回复]

快速删除。--浅蓝雪 2015年10月6日 (二) 22:1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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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学者不等于专业人士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14:58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10月13日 (二) 02: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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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用的繁简重定向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15:02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10月13日 (二) 02: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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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用的重定向,系统会自动做出繁简转换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15:22 (UTC)[回复]

保留。--Addis Wang (留言) 2015年10月14日 (三) 16:1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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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只有两个项目,缺乏导航价值的模板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ntigng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15:29 (UTC)[回复]

删除。--Lanwi1(留言) 2015年10月12日 (一) 18:1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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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转自速删,原理由:广告宣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Kuailong 2015年10月6日 (二) 19:32 (UTC)[回复]

删除。--Lanwi1(留言) 2015年10月12日 (一) 18:1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转自速删,原理由:广告宣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Kuailong 2015年10月6日 (二) 19:34 (UTC)[回复]
  • (○)保留:条目内容是对K11艺术基金会的客观陈述,只是将过往的一些展览情况罗列出来,不该被删除。Jefferynghk留言2015年10月7日 (三) 08:03 (UTC)[回复]
  • (×)删除:惨不忍睹。--广雅 范 2015年10月10日 (六) 08:12 (UTC)[回复]

  • 删除。--Lanwi1(留言) 2015年10月12日 (一) 18:1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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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理据:不当使用userpage。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By LNDDYL.(留言2015年10月6日 (二) 22:12 (UTC)[回复]

    删除。--Lanwi1(留言) 2015年10月12日 (一) 18:1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