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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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关注度过期。只是愚人节的恶搞而已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5月6日 (一) 02:01 (UTC)
- (○)保留,质量写的还凑合,来源也多,也就留着吧。况且也有其它类似条目存在。(google穿越搜索)--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6日 (一) 02:08 (UTC)
- (○)保留有关注度的恶搞--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2:32 (UTC)
- (○)保留同意由关注度, 有同学被搞了. Bluedeck 2013年5月6日 (一) 13:19 (UTC)
- (○)保留: 有关注度 --Chmarkine(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19:44 (UTC)
- (○)保留: 谷歌的恶搞有足够关注度--Yangfl(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08:59 (UTC)
- 保。--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47 (UTC)
30天后仍挂有{{notability}}模板的条目
[编辑](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来源搜索:“"满洲地区足球代表队"”——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
- (×)快速删除,杜撰的条目。--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5月6日 (一) 04:18 (UTC)
- (×)删除,缺乏关注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5月10日 (五) 02:02 (UTC)
- 删。--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34 (UTC)
来源搜索:“"原田福三郎"”——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
- (○)保留原文中的数据库作为来源不成问题。下同。--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39 (UTC)
- (:)回应数据库不宜作为来源(维基百科:关注度#脚注6:“此外,并不是可靠来源中的任何内容都能证明某一主题已符合创建条目的关注度要求。譬如,词典或数据库、广告或公告栏、小新闻故事都是这样的案例,尽管它们出现在可靠来源上,但它们不一定能真正支持其主题的关注度。”)。如想把数据库纳入关注度来源,请在客栈提出修改方针并取得共识。--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3:13 (UTC)
- “不一定”≠一定不≠一定是。请看准。--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4:40 (UTC)
- 整句是“并不是可靠来源中的任何内容都能证明某一主题已符合创建条目的关注度要求”--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5:04 (UTC)
- 这句话有提到不得使用数据库吗?--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5:07 (UTC)
- 整句前设是“并不是可靠来源中的任何内容都能证明某一主题已符合创建条目的关注度要求”,后面的例子是补充前面原则。你认为这个数据库质素颇高,完全没有问题,我觉得不是,那又该如何决定?当然规则条文写成模棱两可只会制造争议,希望可以改善。--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5:04 (UTC)
- 所以说才通过“存废讨论投票”这种不得已的手段解决问题啊。方针模棱两可的地方到处都是,不能指望如同现实生活法律一般条文清清楚楚,维基方针本身就不能和法律相提并论,否则就没有“讨论”这一说了,全都按法律条文行事了。--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5:15 (UTC)
- 那就回到“你认为这个数据库质素颇高,完全没有问题,我觉得不是,那又该如何决定?”--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5:30 (UTC)
- 讨论无结果就无共识。--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5:31 (UTC)
- 那就回到“你认为这个数据库质素颇高,完全没有问题,我觉得不是,那又该如何决定?”--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5:30 (UTC)
- 所以说才通过“存废讨论投票”这种不得已的手段解决问题啊。方针模棱两可的地方到处都是,不能指望如同现实生活法律一般条文清清楚楚,维基方针本身就不能和法律相提并论,否则就没有“讨论”这一说了,全都按法律条文行事了。--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5:15 (UTC)
- 整句是“并不是可靠来源中的任何内容都能证明某一主题已符合创建条目的关注度要求”--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5:04 (UTC)
- “不一定”≠一定不≠一定是。请看准。--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4:40 (UTC)
- (:)回应数据库不宜作为来源(维基百科:关注度#脚注6:“此外,并不是可靠来源中的任何内容都能证明某一主题已符合创建条目的关注度要求。譬如,词典或数据库、广告或公告栏、小新闻故事都是这样的案例,尽管它们出现在可靠来源上,但它们不一定能真正支持其主题的关注度。”)。如想把数据库纳入关注度来源,请在客栈提出修改方针并取得共识。--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3:13 (UTC)
- 在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数据库是否属关注度来源?讨论吧--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06:03 (UTC)
- (×)删除,关注度不足。--Risk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10:36 (UTC)
- (○)保留,同耶叶爷。Professorjohnas(留言) 2013年5月21日 (二) 12:11 (UTC)
参考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3年5月#数据库是否属关注度来源?之讨论,暂时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6月12日 (三) 12:27 (UTC)
来源搜索:“"日高卯三郎"”——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
- (○)保留同上。--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40 (UTC)
- (×)删除,关注度不足。--Risk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11:05 (UTC)
- (○)保留,此球员被收录于可靠的数据库中。Professorjohnas(留言) 2013年5月21日 (二) 12:11 (UTC)
- (:)回应这是说1923年起所有曾参加日本足球队的球员都有独立关注度?即使全年只出场一次,出场时间不够5分钟的后备也合关注度?[5]如果有TVB艺员官方数据库,那是不是所有闲角都合关注度?--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21日 (二) 12:22 (UTC)
参考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3年5月#数据库是否属关注度来源?之讨论,暂时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6月12日 (三) 12:27 (UTC)
来源搜索:“"清水隆三"”——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
- (○)保留,同上。--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40 (UTC)
- (×)删除,关注度不足。--Risk留言 2013年5月13日 (一) 11:05 (UTC)
- (○)保留,此球员被收录于可靠的数据库中。Professorjohnas(留言) 2013年5月21日 (二) 12:11 (UTC)
参考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3年5月#数据库是否属关注度来源?之讨论,暂时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6月12日 (三) 12:27 (UTC)
- 提报(×)删除以上关注度不足条目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 —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2:31 (UTC)
(关注度到期但未提删之条目有约翰四世·拉斯卡里斯、小上加一(已重定向)、Utada Hikaru Unplugged、司徒夹带、叶财记、邓良 (三国)。如任何编辑认为以上条目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另行提删。7日后还没有人提删, 管理员可帮忙移除关注度模板。)
(±)合并。可能为重复页面,已存在仅有用字模式差异的页面Category:Zh 母语使用者。
- 提交的机器人及时间:Liangent-bot(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4:02 (UTC)
已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10日 (五) 10:47 (UTC)
(×)删除理据:页面内容已并入Bitcoin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Young+talk 2013年5月6日 (一) 05:05 (UTC)
- (!)意见:并入丝路似乎比较好些?Bitcoin并非只有丝路一家购物网站使用。腐尸王(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12:52 (UTC)
已并入丝路_(购物网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13日 (一) 09:57 (UTC)
(×)删除理据:关注度不符合。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CVS(留言) 2013年5月3日 (五) 12:06 (UTC)
- (※)注意:提删日子与本页不符。--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3:12 (UTC)
- (※)注意:欢迎相关管理员移动。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4:30 (UTC)
- (※)注意:提删日子与本页不符。--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3:12 (UTC)
- (○)保留:有报道,不乏关注。--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3:12 (UTC)
- (※)注意:有报道不等于具有关注度,不乏关注不等于具有关注度;提醒足下以“待人严”的态度“律己”,莫要选举性提出删除或者保留,不能够因为是自行创建的条目就要求全数保留。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4:25 (UTC)
- (!)意见 条目中报导主体是“治安警情报厅”,“有组织罪案调查科”只提及一句;另“澳门司法警察局 组织架构图”未见独立列出“有组织罪案调查科”,但有“有组织罪案调查处”--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4:40 (UTC)
- (:)回应:“有组织罪案调查处”是“有组织罪案调查科”的前身,2010年重组后已改名,官方网页似乎未有更新。(详情请看2010年12月16日《澳门日报》的报道;另见2011年第四季《警讯》第十二页)--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4:59 (UTC)
- (※)注意:似乎条目创建者Qui cherche trouve对于澳门警察制度并不了解,未能够对治安及司法警察局作出分辨,而且条目编辑内容混淆不清。首先,条目创建者在引言明确表示此条目为介绍治安警察局的部门,却在外部链接添加司法警察局的连结,又以对介绍司法警察局部门的相关连结冒充为“参考文献”。此外,足下于上述提及的连结均无提及“‘有组织罪案调查处’是‘有组织罪案调查科’的前身,2010年重组后已改名”的证据;至于“官方网页似乎未有更新”推测错误,司法警察局辖下为有组织罪案调查处,故此就没有有组织罪案调查科,因而无需要“更新”。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5:16 (UTC)
- 已更改连结,多谢纠正。--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5:40 (UTC)
- (※)注意:似乎条目创建者Qui cherche trouve对于澳门警察制度并不了解,未能够对治安及司法警察局作出分辨,而且条目编辑内容混淆不清。首先,条目创建者在引言明确表示此条目为介绍治安警察局的部门,却在外部链接添加司法警察局的连结,又以对介绍司法警察局部门的相关连结冒充为“参考文献”。此外,足下于上述提及的连结均无提及“‘有组织罪案调查处’是‘有组织罪案调查科’的前身,2010年重组后已改名”的证据;至于“官方网页似乎未有更新”推测错误,司法警察局辖下为有组织罪案调查处,故此就没有有组织罪案调查科,因而无需要“更新”。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5:16 (UTC)
- 可以保留当然最好,删除的话则可以此作为案例,对过度扩充的香港警察相关条目继续作出提删。--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5:36 (UTC)
- (※)注意:如果此条目被保留,可以此作为案例,对“过度扩充”及“无关注度”的香港警察相关条目被足下继续提出删除时作为保留理据。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5:44 (UTC)
- 创建一些明显没有关注度的条目乃破坏行为,难得阁下竟然主动承认,本人定当密切留意,免得维基充斥垃圾条目。--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5:57 (UTC)
- 本人旨在提醒足下有此立下案例的可能性,影响足下日后再提出删除条目时的“理据”恰当性。足下扭解原意,似乎意气用事,在自己创建的条目被提出删除时,失去理性,出言侮辱别人创建的条目为“垃圾条目”,已经并不符合维基百科:礼仪,本人对此作出备注。需要提醒足下的是,足下所创建的上述条目正符合足下对别人评击的“一些明显没有关注度的条目乃破坏行为”,而且在条目不符合关注度下,妄然提出“有报道,不乏关注”及“可以保留当然最好”,“难得阁下竟然主动承认”;为何足下就可以创建无关注度的条目?就不是足下所谓的“垃圾条目”以及“破坏行为”?就不是在“主动承认”?可以投票保留?别人的就不可以?建议足下莫“律已宽,待人严”,提出删除别人的条目时就严格地执行,对于自己所创建或者喜欢的条目不问情由,皆宽松投票以保留。此外,足下不论如何向来都是密切留意以至跟尾本人,街知巷闻。最后,提醒此为页面存废讨论,切勿离题,有请合作。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6:10 (UTC)
- 本人建立条目时,是跟足关注度指引,并已经加入参照。如果共识为未有足够关注,那是无心之失。阁下则是公然承认将会建立缺乏关注度的条目,这是两码子的事。如真的发生,本人举报破坏绝不犹疑。维基百科不是抢滩游戏,从来没有指引说明谁编辑过的条目谁碰不得,跟尾之说只是阁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罢了。拾人牙慧也应该聪明点!XD--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6:26 (UTC)
- 足下所谓“跟足关注度指引,并已经加入参照”编辑中,有“参考文献”与条目内容不符合,不论足下是否无心之失亦非重点,无人关注,此处纯粹为页面存废讨论,非作为审判他人是非。本人从无“公然承认将会建立缺乏关注度的条目”,为免被人扭曲原意,本人于足下回应前,已经针对言论作出相应修改以更清晰地带出原来的讯息。此外,维基百科清晰列明礼仪指引以及定义何谓骚扰等等指引,足下跟尾本人与所谓的“抢滩游戏”是“两码子的事”,促请学习。发表“跟尾之说只是阁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罢了”等言论时“也应该聪明点”,先行学习维基守册,学习礼仪,侮辱别人也别侮辱维基百科。再次提醒此为页面存废讨论,切勿离题。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6:57 (UTC)
- 究竟真的不是原意还是鬼拍后尾枕,那只有阁下才知道了。--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7:08 (UTC)
- 视乎足下善定推定抑或恶意假设,本人在上已经作出修改以及加以澄清,众维基人眼睛雪亮,能够分辨是非黑白。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7:16 (UTC)
- 究竟真的不是原意还是鬼拍后尾枕,那只有阁下才知道了。--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7:08 (UTC)
- 足下所谓“跟足关注度指引,并已经加入参照”编辑中,有“参考文献”与条目内容不符合,不论足下是否无心之失亦非重点,无人关注,此处纯粹为页面存废讨论,非作为审判他人是非。本人从无“公然承认将会建立缺乏关注度的条目”,为免被人扭曲原意,本人于足下回应前,已经针对言论作出相应修改以更清晰地带出原来的讯息。此外,维基百科清晰列明礼仪指引以及定义何谓骚扰等等指引,足下跟尾本人与所谓的“抢滩游戏”是“两码子的事”,促请学习。发表“跟尾之说只是阁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罢了”等言论时“也应该聪明点”,先行学习维基守册,学习礼仪,侮辱别人也别侮辱维基百科。再次提醒此为页面存废讨论,切勿离题。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6:57 (UTC)
- 本人建立条目时,是跟足关注度指引,并已经加入参照。如果共识为未有足够关注,那是无心之失。阁下则是公然承认将会建立缺乏关注度的条目,这是两码子的事。如真的发生,本人举报破坏绝不犹疑。维基百科不是抢滩游戏,从来没有指引说明谁编辑过的条目谁碰不得,跟尾之说只是阁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罢了。拾人牙慧也应该聪明点!XD--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6:26 (UTC)
- 本人旨在提醒足下有此立下案例的可能性,影响足下日后再提出删除条目时的“理据”恰当性。足下扭解原意,似乎意气用事,在自己创建的条目被提出删除时,失去理性,出言侮辱别人创建的条目为“垃圾条目”,已经并不符合维基百科:礼仪,本人对此作出备注。需要提醒足下的是,足下所创建的上述条目正符合足下对别人评击的“一些明显没有关注度的条目乃破坏行为”,而且在条目不符合关注度下,妄然提出“有报道,不乏关注”及“可以保留当然最好”,“难得阁下竟然主动承认”;为何足下就可以创建无关注度的条目?就不是足下所谓的“垃圾条目”以及“破坏行为”?就不是在“主动承认”?可以投票保留?别人的就不可以?建议足下莫“律已宽,待人严”,提出删除别人的条目时就严格地执行,对于自己所创建或者喜欢的条目不问情由,皆宽松投票以保留。此外,足下不论如何向来都是密切留意以至跟尾本人,街知巷闻。最后,提醒此为页面存废讨论,切勿离题,有请合作。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6:10 (UTC)
- 创建一些明显没有关注度的条目乃破坏行为,难得阁下竟然主动承认,本人定当密切留意,免得维基充斥垃圾条目。--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5:57 (UTC)
- (※)注意:如果此条目被保留,可以此作为案例,对“过度扩充”及“无关注度”的香港警察相关条目被足下继续提出删除时作为保留理据。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5:44 (UTC)
- (!)意见 条目以外的个人恩怨请在双方讨论页进行辩论, 以免阻碍讨论页面--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7:29 (UTC)
- 多谢关心。本来就应该对事不对人的,只某人说话的语气实在过分,才不想奸人得逞,反驳多了两句。--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7:45 (UTC)
- (※)注意:翻阅以及了解一下上述对话,已经可以清楚了解谁人“说话的语气实在过分”。在维基百科,任何时候都应该对事不对人,既然Qui cherche trouve承认了自己是对人不对事,先后出言侮辱别人所创建的条目是为“垃圾条目”、“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拾人牙慧”,又质疑别人“鬼拍后尾枕”,现在又出言侮辱别人为“奸人”,相信众维基人已经清楚谁是谁非。最后,本人本着不断学习以及遵从维基守册,及顺服Nivekin仁兄的呼吁,再三提醒此为页面存废讨论,切勿离题。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10 (UTC)
- 先撩者贱,请自重!--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8:15 (UTC)
- (警告):赠予足下一句“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足下多番出言侮辱本人,本人却一字、一句针对性言论均无发出,毫无怨言相对,克制表现对待,专心参与页面存废讨论。翻阅以及了解一下上述对话,相信众维基人已经可以清楚了解谁人是先撩者。另外,四次提醒此为页面存废讨论,切勿离题。本人无意回应足下单方面的泼骂,在此将不会再就与页面存废讨论无关系的言论反应。劝勉足下如果继续参与你的“抢滩游戏”,务必成为最后的留言者,请在别处进行,促请尊重维基百科。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25 (UTC)
- 先撩者贱,请自重!--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8:15 (UTC)
- (※)注意:翻阅以及了解一下上述对话,已经可以清楚了解谁人“说话的语气实在过分”。在维基百科,任何时候都应该对事不对人,既然Qui cherche trouve承认了自己是对人不对事,先后出言侮辱别人所创建的条目是为“垃圾条目”、“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拾人牙慧”,又质疑别人“鬼拍后尾枕”,现在又出言侮辱别人为“奸人”,相信众维基人已经清楚谁是谁非。最后,本人本着不断学习以及遵从维基守册,及顺服Nivekin仁兄的呼吁,再三提醒此为页面存废讨论,切勿离题。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10 (UTC)
- 多谢关心。本来就应该对事不对人的,只某人说话的语气实在过分,才不想奸人得逞,反驳多了两句。--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7:45 (UTC)
- 建议管理员屏闭离题言论,勉得有人死缠烂打。--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8:17 (UTC)
- (警告):足下知道实属万幸,警告足下切勿再离题及在此作出与页面存废讨论以至在维基百科上不恰当的言论,足下的个人恩怨请在其他恰当的地方上舒张,以避免阻碍页面存废讨论。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25 (UTC)
- 注意不要人身攻击。另又是关注度问题?--广雅 范★ 2013年5月6日 (一) 08:32 (UTC)
- 关注度不符合,而且部分“参考来献”并不对应上述条目。至于唯一一条有效连结,Nivekin仁兄在上已经作出分析,并且列明问题所在。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34 (UTC)
- 符合与否已不重要,最多砍掉作罢。大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问题是有人针对性说什么人严律己,恶意挑衅。人善被人欺,显然善意假定在这情况下不能作准。--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8:45 (UTC)
- 足下事实上对别人的条目及自己所创建或者喜欢的条目持有不同尺度,如果上述为别人所创建的条目,而且只有一条连结,及内容纯属一句提及,足下向来提出删除。事实在于根据,陈述在于事实,本人并无挑衅以至恶意,纯属呼吁众人(包括提醒本人自己)遵从维基守册,莫选择性投票。如果本人的呼吁造成了足下心不自安,措词使到足下郁郁不欢,感觉被人“恶意挑衅”以至惹来其他负面情绪,引致足下连番恶言相向、人身攻击以及侮辱本人,本人对此表达遗憾及向足下致以最深切的呵护慰问。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53 (UTC)
- 我接受你的道歉。这事就此作罢!--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8:56 (UTC)
- (※)注意:本人只是就此事件表达遗憾及向足下致以最深切的呵护慰问,无需要亦无道歉,不存在足下是否接受的问题。为了维基百科安宁,本人不介意足下有此番想法。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9:01 (UTC)
- 我接受你的道歉。这事就此作罢!--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8:56 (UTC)
- 足下事实上对别人的条目及自己所创建或者喜欢的条目持有不同尺度,如果上述为别人所创建的条目,而且只有一条连结,及内容纯属一句提及,足下向来提出删除。事实在于根据,陈述在于事实,本人并无挑衅以至恶意,纯属呼吁众人(包括提醒本人自己)遵从维基守册,莫选择性投票。如果本人的呼吁造成了足下心不自安,措词使到足下郁郁不欢,感觉被人“恶意挑衅”以至惹来其他负面情绪,引致足下连番恶言相向、人身攻击以及侮辱本人,本人对此表达遗憾及向足下致以最深切的呵护慰问。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53 (UTC)
- 符合与否已不重要,最多砍掉作罢。大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问题是有人针对性说什么人严律己,恶意挑衅。人善被人欺,显然善意假定在这情况下不能作准。--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5月6日 (一) 08:45 (UTC)
- 虽然不知讨论是怎么回事但是我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讨论再不回到正题就有可能关闭讨论并再开段落。--广雅 范★ 2013年5月6日 (一) 09:07 (UTC)
- 本人现时隐藏离题内容,以避免阻碍了页面存废讨论。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9:10 (UTC)
- (!)意见:有否维基人愿意完满治安警察局条目内的架构列表(亦即机构设置部分)内容?届时则可以将此条目的内容合并至该条目相关标题底下。CVS(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9:14 (UTC)
- (○)保留独立条目,有组织罪案调查科乃澳门警察局的重要部门,当地报导应不难找到其功绩。另有同类条目可作参考,如香港警务处架构所列各部门。Professorjohnas(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14:46 (UTC)
- (!)意见:同意,故此本人于早段时间已经忠告了,如果此条目被保留,可以此作为案例,对“过度扩充”及“无关注度”的香港警察相关条目被继续提出删除时作为保留理据,欢迎管理员对此任何判决。CVS(留言) 2013年5月18日 (六) 02:45 (UTC)
- 过了这么久都未曾在条目业面中挂上{{afd}}模板,因此视为请求无效;此外,如果这么希望将香港警务机构一起牵扯进来,是不是应该直接到客栈针对这些警务机构一起讨论会比较好?--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20日 (一) 01:05 (UTC)
(×)删除理据:类似原创研究。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钟宝丁☎ 2013年5月6日 (一) 05:39 (UTC)
- (×)快速删除,广告。--Rx5674(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14:57 (UTC)
- (×)删除后(►)重定向到灵芝。--Hargau(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7:14 (UTC)
- (!)意见“孢子”本身就是粉状物,又叫“孢子粉”干什么--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12日 (五) 16:27 (UTC)
- 删。--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35 (UTC)
(×)删除理据: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格式。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钟宝丁☎ 2013年5月6日 (一) 05:42 (UTC)
- (○)保留:“格式”没什么问题啊--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13日 (一) 09:59 (UTC)
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27日 (一) 07:17 (UTC)
(×)删除理据:不符合生者传记的格式,且标题不是中文。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钟宝丁☎ 2013年5月6日 (一) 05:44 (UTC)
- 删。--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43 (UTC)
(×)删除理据:文章乱七八糟。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钟宝丁☎ 2013年5月6日 (一) 05:46 (UTC)
- (×)删除:空白条目,先前版本内文全是胡诌。腐尸王(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12:56 (UTC)
- G3快速删除,明显错误信息。--YFdyh000(留言) 2013年5月9日 (四) 11:40 (UTC)
(×)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ijk910 登り坂 2013年5月6日 (一) 05:46 (UTC)
- (×)删除 这是对政党的讽刺, 可能符合快速删除标准. Bluedeck 2013年5月6日 (一) 13:27 (UTC)
- 删。--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44 (UTC)
(×)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ijk910 登り坂 2013年5月6日 (一) 05:47 (UTC)
- (○)保留只是无来源和不可考证, 并非原创研究. Bluedeck 2013年5月6日 (一) 13:30 (UTC)
- (!)意见:太细分了,难道手背也可建立条目?建议
(±)合并到手掌(原来手掌也没有条目,那么(±)合并到手)。--Hargau(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7:09 (UTC)
已并入手#手心。--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13日 (一) 10:03 (UTC)
(×)删除理据:非合理用户页使用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ijk910 登り坂 2013年5月6日 (一) 05:55 (UTC)
- 用户因用户名被永久封禁,用模板代替。--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49 (UTC)
(×)删除理据:非合理用户页使用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ijk910 登り坂 2013年5月6日 (一) 08:25 (UTC)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已由User:石快速删除。--石(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9:50 (UTC)
(×)删除理据:没有定义?建议(◇)删后重建。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广雅 范★ 2013年5月6日 (一) 08:29 (UTC)
- (!)意见:补上一句话不就解决这问题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13日 (一) 10:07 (UTC)
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27日 (一) 07:18 (UTC)
恶作剧?--Wing(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33 (UTC)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3准则,已由User:石快速删除。--石(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49 (UTC)
(×)删除理据:不符合规格的重定向,何谓重点名单?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08:33 (UTC)
- 删。--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2:00 (UTC)
(×)删除理据:重复Template:User catholic,且有错别字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GZWDer(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10:26 (UTC)
- (×)删除,重复--Wing(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13:04 (UTC)
- 删。--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36 (UTC)
(×)删除理据:破坏?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广雅 范★ 2013年5月6日 (一) 10:33 (UTC)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R3准则,已由User:Ws227快速删除。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3年5月7日 (二) 04:50 (UTC)
(±)合并。可能为重复页面,已存在仅有用字模式差异的页面Portal:冷战。
- 提交的机器人及时间:Liangent-bot(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11:01 (UTC)
重复页面,快速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10日 (五) 10:47 (UTC)
(×)删除理据:疑似人身攻击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一个正常人 捍卫人权 还我自由 消灭独裁 2013年5月6日 (一) 13:44 (UTC)
- (×)删除仍应快速删除, 明显是人身攻击. Bluedeck 2013年5月6日 (一) 13:47 (UTC)
- 看了看,忽然有种感觉,就是里面的名字有点熟……--一个正常人 捍卫人权 还我自由 消灭独裁 2013年5月6日 (一) 14:12 (UTC)
(×)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ijk910 登り坂 2013年5月6日 (一) 19:28 (UTC)
- 删。--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2日 (日) 01:51 (UTC)
(×)删除理据:有抄袭互动百科的嫌疑,另外格式也很混乱。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钟宝丁☎ 2013年5月6日 (一) 23:39 (UTC)
- 删。--耶叶爷♥VC XC 2013年5月13日 (一) 01:59 (UTC)
(×)删除理据:抄自Kharan Rifles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Mys 721tx(留言) 2013年5月6日 (一) 23:40 (UTC)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A3准则,已由User:石快速删除。--石(留言) 2013年5月10日 (五) 02:14 (UTC)
(×)删除理据:类似宣传。
-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钟宝丁☎ 2013年5月6日 (一) 23:47 (UTC)
- (○)暂时保留关注度存在,但内容需重写。--NiuXG(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10:20 (UTC)
- (○)保留:有关注度,已改善(加入“历史”一节)。 --Chmarkine(留言) 2013年5月8日 (三) 03:04 (UTC)
内容已有改善。--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3年5月13日 (一) 10:0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