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台湾府淡水捕盗同知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臺灣府淡水補盜同知

台湾府淡水捕盗同知[1][2],又称“淡水同知”,该官职隶属于台湾道台湾府,为台湾清治时期的重要地方官员,始设置于1724年(雍正二年),官职品等则为正五品。淡水同知官职专司负责北台湾内政,为驻守于淡水厅的地方父母官。因为当时淡水厅管辖区域为台湾基隆至新竹,因此实为北台湾的实际统治者。

历任

[编辑]
# 姓名 任职日期(西历) 任职日期(中历)
1 王汧 1724年 雍正二年
2 刘裕 1729年 雍正七年
3 张弘章 1731年 雍正九年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捕盗同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大学数位典藏资源中心)[2016-07-09]
  2. ^ T0460D0378_0010 咸丰8年4月北路淡水捕盗同知给契尾(布字第2433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史档案资源系统,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201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