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府淡水捕盗同知
外观
(重定向自臺灣府淡水補盜同知)
台湾府淡水捕盗同知[1][2],又称“淡水同知”,该官职隶属于台湾道之台湾府,为台湾清治时期的重要地方官员,始设置于1724年(雍正二年),官职品等则为正五品。淡水同知官职专司负责北台湾内政,为驻守于淡水厅的地方父母官。因为当时淡水厅管辖区域为台湾基隆至新竹,因此实为北台湾的实际统治者。
历任
[编辑]# | 姓名 | 任职日期(西历) | 任职日期(中历) |
---|---|---|---|
1 | 王汧 | 1724年 | 雍正二年 |
2 | 刘裕 | 1729年 | 雍正七年 |
3 | 张弘章 | 1731年 | 雍正九年 |
参考文献
[编辑]- 刘宁颜编,《重修台湾省通志》,台北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4年。
- ^ 捕盗同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大学数位典藏资源中心)[2016-07-09]
- ^ T0460D0378_0010 咸丰8年4月北路淡水捕盗同知给契尾(布字第2433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史档案资源系统,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2016-07-09]